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3〕20号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组成人员已开始工作。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尽快做好新设机构和原有机构的衔接和过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新机构使用印章问题。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之后,机构变动和机构名称改变的部门,均应以新的机构名称对外。为了保证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将于四月上旬为新设机构颁发印章。在此之前,必须使用印章的,可以原机构印章代替。新印章颁发时,原印章应即行废止并送交国务院办公厅。
(二) 关于变动机构的工作衔接问题。在机构变动后,原机构对内对外签订的协议、协定、合同以及债权、债务等仍然有效,由有关新机构负责继续执行。新机构与原机构的各项工作一定要衔接好,力争在较短时期内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
(三) 要认真做好机构的撤并和组建工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的部门、改为经济实体或事业单位的部门及合并后重新组建的部门,其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认真落实转变职能和精兵简政的任务,以保证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 关于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正在有领导、有秩序地组织实施。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发生变动的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这些机构在国务院没有发出通知正式确定机构变动之前,都要做好日常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在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部门的工作。各新闻宣传单位,要按照机构改革的精神,做好这方面的宣传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