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5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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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04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5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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