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03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明电〔2001〕12号
施行日期2001年03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走私、骗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发建设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利用现代信息和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资源,将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的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到一个公共的数据中心,使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企业可以上网办理报关、出口退税、结售汇核销等手续。"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部分联网应用项目的开发和测试工作已于2000年底完成,2000年12月15日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地进行试点,计划今年6月1日前在全国推广。遵照朱镕基总理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广工作要"积极、抓紧"的指示精神,为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为搞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国务院已批准成立由海关总署牵头,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工商局、外汇局、出入境检验局等部门参加的"口岸电子执法系?quot;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相关的业务关系,制定标准规范,组织并监督"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运行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由当地海关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临时机构,认真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广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政府要及时了解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 积极开展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不仅可使国务院12个部门实现对企业进出口活动的联网核查,也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通过网络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提供了便利,这在国内尚属首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举办推介会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广泛宣传,使每一个企业都能了解"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重要作用和主要内容,以及给企业进出口活动带来的便利。为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发,避免产生误解,宣传时可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称为"电子口岸"。
三、 组织专门力量合力攻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推广工作技术要求高,时间紧迫,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有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的精干的工作班子,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要求,全力做好各项有关工作,特别是电信部门要确保网络通讯质量,为如期完成"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推广工作、促进外贸事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