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8年03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8〕51号
施行日期1988年03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关于新建舟山民航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朱家尖民航机场。
二、 机场场址确定在舟山朱家尖岛中部国营曙光农场附近。
三、 机场规模按安-24、冲击-8型飞机的起降要求设计。通讯导航设施应予完备。
四、 机场建设资金全部由你省自筹。
五、 各项技术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指导。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