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5年03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34号
施行日期1985年03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
陕西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迁建榆林飞机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新机场按三级机场、起降安-24类型飞机技术要求进行新建。
二、 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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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06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5年03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34号 施行日期1985年03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 陕西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迁建榆林飞机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新机场按三级机场、起降安-24类型飞机技术要求进行新建。 二、 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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