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01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6〕7号
施行日期1986年01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发〔1986〕1号文件)中指出:“为了保护和鼓励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将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九八六年度全国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由原来的一千五百八十亿斤调减为一千二百三十亿斤。调减的原则是:对于商品经济发达、多种经营门路多的地区,要稳定粮食合同定购任务,通过以工补粮的政策,保证粮食生产和定购任务的完成;对于发展粮食生产有潜力、多种经营门路不多的地区,包括新商品粮产区和一部分老商品粮产区,减少合同定购任务,扩大市场议价收购,使农民从超产中增加一些收入;对于土地较多、粮食商品率较高的地区,不减少合同定购任务;对于极少数贫困地区,可以不订或少订粮食定购合同,主要采取市场收购的办法。按照上述原则,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减后的合同定购任务。
二、 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仍按国务院国发〔1985〕1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稻谷、小麦、玉米和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的大豆。其他粮食品种,如果是当地必须保证平价供应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量需为入的原则,在合同定购数量内适当安排。
三、 对签订定购合同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实行奖售平价化肥和优先给予农业贷款的政策。奖售化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国家分配的包干数和自有化肥资源中调剂解决。国家计划外进口的一百万吨化肥和国内大化肥厂增产的化肥,也要用于照顾粮食调出地区,具体分配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 为了平衡国家粮食收支,一九八六年度在合同定购任务以外,从各地议价收购的粮食中上交国家三百七十亿斤,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即“议转平”。这部分议价粮,随同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一起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作为计划任务往下分配,以后根据粮食丰歉情况再向下安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需要,统筹安排议价粮收购。上交国家用于平衡粮食收支的议价粮,银行要保证收购资金。“议转平”的粮食品种,只限于大米、小麦、玉米和调出的大豆。议购的价格,要随行就市,一般不低于比例价。国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实际购进价格结算,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原来的超购价,即原统购价加50%。议购价与原统购价的差价款,由中央财政开支。各级粮食部门要严密手续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差价款,否则,按政纪法纪严肃处理。
市场粮价过低时,国家按比例价下浮10%收购。这部分议购粮食,地方留用的,其资金和费用由地方财政开支;转作国家安排的,由中央财政开支。
五、 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七个计划单列市和三峡省筹备组调减后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已包括在所在省的指标数内,请所在省协商确定后,报商业部备案。
六、 应当指出,调减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不是国家粮食多了,而是为了扩大市场议价收购,使粮农从增产中增加收入,以激发增产粮食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把调减合同定购任务当作今年春季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在总结一九八五年合同定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工作做细、做扎实,正确处理好国家同农民的关系。在春耕之前,要把调减后的合同定购任务逐级落实到农户和生产单位,以便指导生产,争取今年粮食有个好收成。
各地落实粮食合同定购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关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调拨包干问题,由商业部、财政部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安排。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