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0年0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第16号
施行日期2000年02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皖政秘[1999]13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合肥市南郊,东以始信路、耕耘路、清潭路为界,西至合安公路、石门路、高压走廊、锦绣大道、合安公路,南至紫蓬路,北至繁华大道、明珠广场,规划范围总用地9.85平方公里。
三、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合肥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