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12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137号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0〕1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请示》(云政发〔2000〕141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 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政区域为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上巷街。
三、 保山市辖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
保山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0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