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1年03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年03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太原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晋政〔2009〕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山西省太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太原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 你省及太原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护好太原市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要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要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太原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