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5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95号
施行日期1985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4〕166号、〔1985〕3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扩建兴东民用机场。
二、 该机场按二级机场、起降波音737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 机场跑道方向的选择,要避免与附近军用机场发生矛盾。
四、 扩建机场的总投资控制在五千万元以内,由民航局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由江苏省和南通市自筹解决。
五、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