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8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02〕20号
施行日期2002年08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推动“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通过检查,继续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和企业稳定,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现将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一)“两个确保”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否达到要求。
(二)各项社会保障金是否按照中央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三)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是否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特别是社会保险费是否按时足额征缴,是否按照规定的列支渠道及时足额拨付。
(四)社会保障覆盖面和社会保险费收缴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 检查方式
大检查采取各地自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组织联合检查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可采用以下检查方法:
(一)核查发放各项社会保障金的凭证。查看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名单,再就业服务中心台帐及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凭证。
(二)召开座谈会。召开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低保”对象参加的座谈会,核实“两个确保”和“低保”工作的落实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召开企业负责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会代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社保管理人员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并召开劳动保保障、民政、财政、经贸等部门和工会参加的座谈会,了解面上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实地检查。深入街道社区居委会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实地了解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四)新闻访查。邀请有关新闻媒介的记者,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反映存在的问题,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 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8月10日-9月10日,各地开展自查。9月10日前,各地将自查结果报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
(二)9月10日-20日,由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抽查。
四、 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要把检查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推动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组织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经贸等部门和工会,组成联合检查组,制定工作计划,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检查工作要深入基层,把重点放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居(家)委会等具体经办机构上,深入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去,采取查看台帐、核对凭证、召开座谈会、组织新闻单位访查等形式,了解真实情况,防止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检查要与落实政策、宣传政策和改进工作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务必把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群众不了解、有疑惑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把检查活动与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加责任感,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检查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自查和联合检查组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内容提纲(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