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9年0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9〕15号
施行日期2009年02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国务院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二是报请国务院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三是将应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公文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四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五是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中央企业等越级向国务院报送公文;六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等。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同志已阅”。
二、 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 各地区、各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国务院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应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确需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四、 报送国务院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委向国务院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需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委。
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直接向国务院报送公文。
六、 对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地方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并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办公厅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
对国务院领导同志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七、 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要给国务院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国务院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八、 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国务院14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九、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十、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国务院办公厅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国务院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