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8年1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127号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于2008年6月由国务院印发。全面实施《纲要》,对于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为推进《纲要》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
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现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关于战略重点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1. 及时修订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适时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方面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2. 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知识产权局、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高法院、高检院负责)
3. 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中央编办牵头)
4. 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制定适合相关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5. 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特点,完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培育地区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知识产权局牵头)
6. 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以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 健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8. 加强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保障公众在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活动中依法合理使用创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保障国家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9. 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10. 完善国家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将知识产技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科技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11. 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2. 选择若干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和文化创新。促进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3. 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办、高法院、高检院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四)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14.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五)培育知识产权文化。
15. 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国家普法教育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
(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关于专项任务
(一)专利。
16. 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在生物和医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现代交通、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负责)
17. 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质检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8.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法制办负责)
19. 按照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防止非正常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局牵头)
20. 依法保护专利权,完善强制许可制度,发挥例外制度作用,研究制定合理的相关政策,保证在发生公共危机时,公众能够及时、充分获得必需的产品和服务。(失口识产权局、卫生部负责)
21. 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效利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商标。
22. 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工商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负责)
23. 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工商总局、国资委负责)
24. 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积极推动市场主体注册和使用商标,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保证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工商总局、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25. 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保证审查质量。(工商总局牵头)
26. 尊重市场规律,切实解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牌产品、优秀品牌的认定等问题。(工商总局、商务部、质检总局、高法院负责)
(三)版权。
27. 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广电总局负责)
28. 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展版权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版权局牵头)
29. 加大盗版行为处罚力度。重点打击大规模制售、传播盗版产品的行为。(版权局、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负责)
30. 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广电总局负责)
(四)商业秘密。
31. 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工商总局、公安部、版权局、高法院负责)
32. 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负责)
(五)植物新品种。
33. 建立激励机制,扶持新品种培育,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支持形成一批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苗单位。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制订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提高审查测试水平。(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34. 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种苗单位及农民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使品种权人、品种生产经销单位和使用新品种的农民共同受益。(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六)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35. 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普查地理标志资源,扶持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36. 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权。(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37. 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发展。(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38. 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卫生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39. 加强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建立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文化部、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七)国防知识产权。
40. 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防科研、生产、经营及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各环节,增强对重大国防知识产权的掌控能力。发布关键技术指南,在武器装备关键技术和军民结合高新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安全预警机制,对军事技术合作和军品贸易中的国防知识产权进行特别审查。(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41. 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制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基础上,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转移。鼓励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领域运用。
(总装备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关于战略举措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42. 引导企业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43. 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44. 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财政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45. 制订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46. 完善对外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三)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47. 建立适应知识产权特点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和立法解释。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四)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
48.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高法院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49.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高法院、司法部、高检院负责)
50. 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高法院负责)
51. 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52. 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知识产权局、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高检院、高法院负责)
53. 加大海关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声誉。充分利用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海关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中的影响力。(海关总署牵头)
(五)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54. 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55. 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56. 充实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57. 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及登记制度,加强能力建设,优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58. 构建国家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质量的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加快开发适合我国检索方式与习惯的通用检索系统。(知识产权局、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负责)
59. 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机构和保藏机构。(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60. 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61.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发布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制订预案,妥善应对,控制和减轻损害。(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六)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
62. 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63. 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公信度。(财政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64. 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执业培训制度,加强中介服务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资质管理。明确知识产权代理人等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范围,研究建立相关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大力提升中介组织涉外知识产权申请和纠纷处置服务能力及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参与能力。(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工商总局、版权局、总装备部负责)
65.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流,组织共同维权。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指导。(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66. 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67. 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知识产权信息需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负责)
(七)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68.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69. 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教育部、司法部负责)
70. 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1. 制订培训规划,广泛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等的知识产权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2. 完善吸引、使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相关制度,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结合 公务员法的实施,完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技术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八)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73. 建立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推动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央宣传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4. 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制定并实施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教育部牵头)
(九)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
75.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6. 加强国际和区域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负责)
77. 引导公派留学生、鼓励自费留学生选修知识产权专业。(教育部牵头)
78. 支持引进或聘用海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79. 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有效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议程。(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凡由多个部门负责且未注明“负责各自领域工作”的,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