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07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1〕21号
施行日期1991年07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1991]21号 1991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5月以来,安徽、江苏两省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水灾。河南、湖北、湖南、四川、浙江、贵州等省的水灾也比较严重,还有一些省份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灾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同广大军民共同艰苦奋战,前一阶段的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减轻了损失,初步安排了灾民生活,灾区人心和社会稳定,这次抗洪救灾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和大力支持,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通过抗灾救灾,更加密切了党群、干群、军民关系。但是,各地的救灾工作还不平衡,有些灾区的群众生活安排还不够落实,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灾民盲目外流现象。为了进一步做好繁重的救灾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 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灾区各级政府要在立足于防汛抗大灾的同时,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要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精心部署,通力合作,切实做好各项救灾工作。
二、 安排好灾民生活。当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重点把被水围困和转移出来的灾民生活安排好。第一,供应灾民的口粮要迅速到位,尽快发到灾民手中,并保证灾民生活、燃料的供应。第二,对住房倒塌、无家可归而又不能在短期内重建的灾户,应尽量利用公房或通过群众互助先行安置,同时要把重点放在帮助灾民搭盖能够越冬的简易房屋,灾户自筹材料不够的,政府要及时给以必要的帮助。对进水的住房,在水退后要普遍进行安全检查,危房要维修加固,以防盲目进住造成人员伤亡。第三,要搞好防病治病工作,搞好饮水消毒、防蚊和环境卫生,对患病者要及时治疗,严防疫病流行。要保证药品的供应。防疫治病的费用,卫生部门所拨款项不足的,江苏、安徽两省可从民政部门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费和救灾捐款中划拨一定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0%以内予以补充,其他接收救灾捐款的省也可拿出总额的5%用于购买药品。
三、 管理使用好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国家下拨的救济款物要迅速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滞留,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合理发放,对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四、 大力开展生产自救,水灾地区要设法排出积水,尽最大努力补种、改种粮食作物和瓜菜,以增强度荒能力。旱灾地区要进一步搞好抗旱工作。抗灾救灾所需柴油、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要优先帮助解决。对工、副业生产、劳务输出和以工代赈等工作要及早做出规划,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息提供、门路安排、技术指导、资金物资支援和产品推销等各项服务工作。
五、 要制止灾民盲目外流,在安排好灾民生活的同时,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战胜灾荒的有利条件,增强信心,振奋精神,立足于在本地搞好生产自救,克服悲观失望情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盲目外流。要及时掌握外流的动向,一经发现要立即劝阻,已经盲目外流的,要动员其返回原地。应立即制止有的乡(镇)政府开据证明信让灾民外流自谋生活出路的做法。公安、民政和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六、 要严肃法纪、加强对救灾工作的检查监督,发现贪污、挪用、滥用救灾款物(含救灾捐赠救灾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收成三成以下为重灾,六成以下为轻灾,全年灾情按全年正产物收成统一计算。”今后有灾地区民政、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应一律按此标准计算灾情。以前中央内务、财政两部所定灾情标准,不再引用。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