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0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50号
施行日期2000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成立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请示》(苏政发〔2000〕18号)及《关于在“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江苏省煤炭工业局”牌子的请示》(苏政发〔2000〕5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组建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江苏省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 核定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编制20名,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核定的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
三、 同意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江苏省煤炭工业局牌子,作为过渡,在实现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