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8年09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8年09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8年9月24日)
为了适应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改革新形热的需要,使国务院能迅速掌握全国的价格改革重要动向和市场物价的变化趋势,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物价特派视察员由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向地方委派,在国家物价局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任务是:迅速、准确地报告国务院关于物价的政策、指示和价格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各地政府、部门和企业在物价方面酝酿或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调查研究并及时报告驻在地的市场物价动向和群众的反映;及时了解并反映驻在地区的政府、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备界对价格改革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办理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和国家物价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物价特派视察员无权批准或决定任何价格问题,也无权改变或干预驻在地政府和物价局对价格的决定。
二、 物价特派视察员依托派驻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物价部门开展工作。可以列席当地政府和物价局(物价委员会)以及有关业务部门讨论物价工作的内部会议。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企业和经营单位如实汇报有关物价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涉及物价的文件、简报、资料、信息等,应及时抄送物价特派视察员。
三、 物价特派视察员属国家物价局派出的行政编制,其行政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办公设备尽量利用驻在地物价局现有设备。办公和生活用房,由驻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解决。
四、 直接在一部分地方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是国务院为迅速掌握物价动向而采取的措施,物价特派视察员要真正发挥作用,独立行事。各地要大力支持,尽快组建办公。
五、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现有的物价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和渠道不变。各级物价局要进一步加强请求报告,作好价格信息的通报交流工作。有关物价特派视察员的具体工作制度,由国家物价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