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8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2〕43号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由于财政欠拨、欠补、欠退(以下简称“三欠”)以及企业超亏、超支、互相拖欠等原因,工交、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社等各类企业的各种挂帐大量增加。据统计,一九八七年全国企业累计挂帐八十五亿元,一九八八年累计挂帐一百三十四亿元,一九八九年累计挂帐三百零一亿元,一九九〇年累计挂帐七百亿元。到一九九一年年底,初步统计累计挂帐已达到一千零四十五亿元,其中财政“三欠”挂帐三百一十一亿元,企业应自补未补挂帐七百二十三亿元。巨额挂帐占压了大量的信贷资金,掩盖了财政的困难,加重了企业负担,制约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已成为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现对解决“三欠”和企业挂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清理,分清责任,坚持谁欠谁补的原则。各地要对历年发生的挂帐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剔除虚假和不合理因素,明确责任。经清理核实后,确属财政按预算应拨未拨、应补未补、应退未退形成的挂帐,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哪一级欠的,哪一级弥补。要彻底丢掉等靠中央财政给予解决的思想。
二、 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财政收入增长,增强财政拨补能力。要通过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狠抓扭亏增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和税收征管,把该收的钱及时、足额收上来。要把清理解决“三欠”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结合起来,同清理解决企业欠交税利结合起来,严肃财政纪律,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任务落到实处,并争取多收一点,用于解决“三欠”。
三、 严格控制和压缩财政支出,力争多挤出一部分财力用于解决“三欠”问题。在支出上要贯彻“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要采取坚决措施压缩行政经费,压缩国家计划外基本建设开支,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一切不必要和不急需的开支,以保证财政应拨、应补、应退款项的拨补。
四、 地方财政一律不许搞赤字预算,保证应拨、应补、应退资金及时到位。各级财政在一九九二年预算上要本着“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对应拨、应补、应退资金尽量优先安排足,在执行中要加强资金调度,及时审核、拨补。预算上没有安排足的,要追加预算,不能留有缺口。
五、 必须采取坚决措施遏制粮食企业挂帐猛增的势头。对现有粮食挂帐实行新老挂帐划断,一九九一年以前的老挂帐,按照谁欠谁补的原则逐步消化,挂帐按正常利率计收利息,单独统计,不加息、罚息。今后,凡属地方财政应补未补或未补足而要求新挂帐的,银行不予挂帐,并停止贷款,由上一级财政部门如数将应补未补款扣回后拨给粮食部门。为帮助地方渡过困难,从一九九二年起,国家储备粮和各地超储粮费用定额补助标准每半公斤提高一至二分钱,重点照顾粮食主产区。以上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粮食企业经营平价粮油,财务管理上实行经营费用定额包干办法,超定额不补,节余部分归企业。议价粮油经营的利润要大部分用于抵补亏损。粮油销价提高后各地所得的收益,除给行政事业单位和少数经财政部批准的政策性亏损企业职工适当补贴外,要首先用于解决粮食补贴挂帐。
六、 整顿国营企业财务,严肃结算纪律,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全面解决工、贸企业挂帐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把解决挂帐纳入企业承包目标管理,强化承包合同的约束力,严格控制企业留利中的消费基金比例。继续整顿流通秩序,认真清理企业“三角债”,银行要切实加强监督,及时办理结算,帮助企业清理拖欠帐款,对无理拒付货款而造成新的拖欠的,要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对利改税企业发生的亏损,当年确实无力弥补的,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可首先用于弥补亏损挂帐。各地调整石油、城市公用收费等价格以及放开肉、蛋、菜、禽和卷烟价格增加的收入,要全额用于弥补企业挂帐。外贸企业要控制高亏商品出口,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收汇率,减亏增盈,提高效益,企业留利要大部分用于解决挂帐。
七、 妥善处理商业、供销社历史遗留问题。对供销社一九八五年以前遗留待处理损失挂帐,继续按规定用供销社库存商品增值资金解决。对增值资金不用于解决挂帐的企业,要取消挂帐停息的照顾。对国家照顾贫困地区赊销絮棉、纯棉布到期未收回形成的挂帐,要由当地政府做好工作,积极组织清理收回。
八、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清理、解决挂帐工作的领导。要切实把解决挂帐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财政、税务、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提高对解决挂帐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通力合作。在认真核实、清理的基础上,制定出三至五年内自行解决、消化挂帐的规划,并上报有关部门,以便督促实施。同时,今年力争达到新帐不欠、老帐略还的目标。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