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87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0]87号 2000年6月2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宣州区。
二、 宣城市设立宣州区,以原县级宣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宣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叠蟑中路。
三、 宣城市辖原宣城地区的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和新设立的宣州区。原宜城地区的县级宁国市由省直辖。
宣城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