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8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8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发(1979)226号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并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经济部门:
上海一九七九年八月二日《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查封中央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驻沪办事机构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国务院原则同意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现批复为下:
一、 同意为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沪办事处恢复名誉,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及其一伙查封各驻沪办事处是反革命行动,他们强加于各驻沪办事处的一切诬陷不实之词,应全部推倒,对遭受迫害的干部、群众和家属,在政治上要予以彻底平反。
二、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上海市的同意后,可以恢复驻沪办事处。
三、 各驻沪办事处的办公用房,由派出单位与上海市革委会照顾到当前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原驻沪办事处的房产和用具,由于事隔多年,变化很大,加上目前上海市房屋十分紧张,不再归还。
四、 上海市对各驻沪办事处要加强管理,负责向各驻沪办事处人员传达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各地驻沪人员要服从上海市的领导,遵守各项政策法令,贯彻上海市统一布置的各项工作。
一九七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