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9年)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宁德地区设立地级宁德市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1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36号

施行日期1999年11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9]13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宁德地区设立地级三都港市的请示》(闽政[1999]文39号)及关于新设地级市名称改为宁德市等问题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宁德地区和县级宁德市,设立地级宁德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蕉城区。

二、 宁德市设立蕉城区,以原县级宁德市的行政区域为蕉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八一五中路。

三、 宁德市辖原宁德地区的霞浦县、柘荣县、寿宁县、古田县、屏南县、周宁县和新设立的蕉城区,原宁德地区的县级福安市和福鼎市由省直辖。

宁德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