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2年06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2〕101号

施行日期2012年06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辽宁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2]89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和兴城市间等32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 辽宁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