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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2年10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10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当前,许多地方再次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并且,这股风还在继续蔓延扩大。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关的党、政领导机关,对违法毁林事件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打击不力,有的甚至不抓不管,听之任之。必须使同志们明白,当前,森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增拨抚育基金、控制采伐计划、调整购销价格等问题,有的还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林区群众生活还有一些实际困难等等,这些都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一一加以解决。但是,这需要相当的时间。而对当前的违法毁林事件,决不可借口工作中存在缺点就可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国家制定的有关森林的法律、法令,体现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甘愿犯法毁林的只是极少数,姑息放纵这些极少数犯法者是对人民的犯罪。只有对少数犯法者坚决给予打击,才能有效地刹住这股歪风,鼓励更多的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石则,百年树木,毁于一旦,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此,特紧急指示如下:

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凡有森林地方的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护林法令的执行。望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限期制止乱砍滥伐森林事件。无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山林,都必须彻底追查,依法惩办。对这些犯法者制止不力,就是失职,上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追究县委书记和县长的领导责任。

二、 对于破坏森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分别情况,该退赔的必须退赔,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判刑的要依法判刑。不管什么人,也不论是哪一级干部,犯法者同罪,不得姑息、包庇,或者借故掩护,顶着不办。对当前毁林严重的地方,要抓住几个典型案件,从重从快处理,处理结果,要在报纸上公布,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由中纪委会同林业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重点协助一些省、自治区抓好毁林案件的处理工作,和纠正某些党、政机关领导不力的问题。

三、 抓紧搞好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凡是没有搞完林业“三定”的地方,除国家计划规定的木材生产任务以外,其它采伐暂时一律冻结。“三定”结束的地方,必须切实加强林政管理,普遍制定乡规民约,严格执行木材采伐审批和运输管理制度,没有林业部门发给的证明,不得采伐、运输和销售木材。(注解:改按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木材采伐、运输问题有关规定执行。)林区和毗邻地区的木竹自由市场,必须坚决关闭。(注解: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开放集体林区的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山林纠纷。在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先发山林权证,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挑动、制造新的山林纠纷,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集体所有林,要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制,不允许按人平分。

四、 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必须加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丝毫放松。今后对乱砍滥伐歪风,应当随起随刹,绝不能手软。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坚决刹住当前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今后如何加强对森林的管理和保护,以及进一步落实林业政策等问题,一定要立即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具体部署,切实把工作抓好,务求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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