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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1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00号

施行日期2011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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