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1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00号
施行日期2011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