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年03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7〕25号
施行日期2007年03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发[200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 泰安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护较好,自然风光雄伟壮丽,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泰安市"山城相依、山城一体"的格局独具特色。
三、 你省及泰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轴线,处理好山和城的关系。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编制重点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保护好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 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泰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