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9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84号
施行日期1990年09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贵州、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请审批乌江干流沿岸地区国土规划综合报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们组织编制的《乌江干流沿岸地区国土规划综合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该《规划报告》可以作为乌江干流沿岸地区资源开发、建设布局、环境整治的指导性计划和编制中、长期计划的重要依据,要在进一步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条件和可能分步实施。目前不必规定实施年限。
二、 乌江干流沿岸地区是我国南方水能、煤炭、磷、铝、锰等资源富集的地区,而且组合良好,区位相对优越,已有一定的建设基础,是我国国土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区之一。要在水能资源连续梯级开发的基础上,逐步地、有计划地使能源、原材料、交通、邮电、农业、林业、旅游等得到全面发展,将该地区建设成为我国南方地区重要能源和原材料工业基地。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地区在编制“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时要参照《规划报告》的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 要进一步研究落实《规划报告》中实施规划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抓紧组建已经国务院同意的乌江水电开发公司,加强规划中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和专项研究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