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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4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14〕14号

施行日期2014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第一时间赴灾区指挥抗震救灾。受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奋起抗灾,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民警及专业救援队伍紧急开展抢险救援。社会各界给予大力支持,许多志愿组织和人员积极投入抗震救灾。

目前,灾区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群众生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由于地震灾区处于河谷地带,山高坡陡路险,道路损毁严重,地质灾害多发,交通通行不畅,伤员转运和救灾物资运输面临很大压力,加之灾区余震不断,大量房屋倒塌或受损,基本没有接待能力,如大量人员前往,不仅自身安全难以保障,也给当地救灾工作带来新的困难。应云南省的要求,为有力有序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抗灾救灾工作机制。考虑到此次地震灾害范围、规模和影响,中央已明确抗震救灾以地方为主形成统一指挥体系。云南省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高效工作机制,扎实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帮助灾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 严格控制赴灾区工作人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团体,未经批准近期原则上暂不自行安排工作组和工作人员前往灾区。对于灾区确有需要的,国务院办公厅将统一作出安排。

三、 加强对社会捐赠的统一组织管理。社会各界有捐赠意愿的,建议以捐赠资金为主,通过民政部规定的渠道,主要用于灾区重建和受灾群众长期安置需要。对于捐赠的物资和装备,由捐赠地民政部门与灾区民政部门协调后,统一安排接收并有组织地运往灾区。未经协调确认的,一律不得自行分散运送。

四、 及时劝阻非紧急救援人员赴灾区。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解释说明,及时劝阻非专业救援组织、志愿者、游客等近期尽量不要前往灾区,以支持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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