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7〕78号

施行日期2017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

你部关于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8月5日

附件

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 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健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制度。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国家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办学秩序,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 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召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联络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开展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及时汇总各地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制定具体办法、开展民办教育管理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三)工作研判制度。联席会议对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和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研判,主动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

(四)联合工作组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赴相关地区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四、 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本部门涉及民办教育的相关工作,主动研究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按照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要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陈宝生 教育部部长

成 员:牛占华 中央编办副主任

王晓涛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 尧 教育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顾朝曦 民政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刘国强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王兆星 银监会副主席

宣昌能 证监会主席助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