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0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44号
施行日期2000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0〕4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西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青政〔1999〕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在西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上建立的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东、西两片,东片北至果洛路,南至南山路、凤凰山路,西至湟中路、享堂路,东至民和路;西片北至海晏路,南至解放渠,西至海湖路,东至新宁路。东、西两片规划范围总用地4.4平方公里(其中东片用地2.4平方公里,西片用地2平方公里)。
三、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西宁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