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4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函〔1994〕4号
施行日期1994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局:
国务院77号文件下达后,我委和你局进行了多次接触,双方对于加强期货市场监管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基本一致,沟通了情况,进行了较好的合作。
根据国务院77号文件精神,为了搞好经纪公司审核和重新登记的衔接工作,请你局在1月29日前将以下情况书面告我委。
一、对国家工商局未重新登记的经纪公司: 1、公司名称 2、注册地址 3、法人代表 4、开业时间
5、 经营范围 6、批准机构 7、主办单位及联办单位 8、联系电话
二、对已重新登记的经纪公司,除上述材料外,另加: 1、注册资本 2、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3、重新注册日期
4、 经营方式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