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3年08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20号
施行日期1993年08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徐州民用机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苏政发〔1993〕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徐州观音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徐州市睢宁县双沟镇观音阁村附近。
二、 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D级设计,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所需投资全部由地方自筹解决。
三、 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并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