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徐州观音民用机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3年08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20号

施行日期1993年08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徐州民用机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苏政发〔1993〕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徐州观音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徐州市睢宁县双沟镇观音阁村附近。

二、 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D级设计,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所需投资全部由地方自筹解决。

三、 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并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