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81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0]81号 2000年6月23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安康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2000]2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安康地区和县级安康市,设立地级安康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汉滨区。
二、 安康市设立汉滨区,以原县级安康市的行政区域为汉滨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五星街。
三、 安康市辖原安康地区的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和新设立的汉滨区。
安康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