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5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127号
施行日期1985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申请开放柳州军用机场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民航使用空军柳州机场。
二、 为便于机场的管理,保证军、民航飞行安全,民用设施要与军用设施分开建设,自成体系。在机场内新建保障设施的建设用地,原则上由空军根据机场使用情况进行规划安排。所需经费由柳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三、 使用的机型,由空军根据场道承载能力确定,并按规定收取起降费。
四、 柳州机场产权仍属空军,机场的管理由空军统一负责。
五、 开辟航线问题按规定另行报批。
六、 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