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6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6〕182号
施行日期1986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关于迁建恩施民用机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许家坪民用机场。
二、 机场场址确定在恩施市北郊的许家坪至朱家坳之间。
三、 机场规模按三级机场、供安-24等类型飞机起降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四、 机场建设投资,由国家在“七五”计划内定额补助一千五百万元包干使用,其余由湖北省自筹解决。
五、 许家坪机场建成后,原有恩施机场报废,土地交地方政府安排使用。
六、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