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0年1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0〕282号
施行日期1980年11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0年十一月七日 国发[1980]282号)
为改革我国在对外活动中有关赠礼、受礼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 我国各级政府、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在同外国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除确有必要,并经授权机关批准者外,一律不向对方赠送礼品,也不接受对方的礼品。
二、 在对外交往中,严禁公开示意或暗示对方赠与礼品,或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变相敲诈勒索。违者从严处分。
三、 在对外交往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品,一律交公,不得自行处理。
四、 国际上交换科研资料、技术资料、图书期刊,相互提供贸易样品,在特定的国际友好活动(体育比赛、艺术演出、经济文化展览、人民团体友好往来、友好城市交往等)中,交换非消费品性质的纪念品,有关国家赠与我援外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奖品,个人亲友之间的馈赠,不属于本决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