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2年08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字[82]159号
施行日期1982年08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1982年6月12日《关于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并在上海、天津、广州、湛江四个地区设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作为国家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机关。这个机构的任务、组织领导和干部编制等问题,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的意见,可按此执行。
附: 财政部关于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的请示(摘要)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二日)
中外合作开发我国海洋石油资源的工作,已经进入招标阶段,外国公司和承包、分包商将前来进行勘探开发作业,征税工作应随即开始。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经营方式比较特殊,经济活动、财会处理和利润分配都比较复杂。为此,必需建立专门的税收机构。
目前,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已经成立,正在各个合作开发海区筹建地区公司。为适应这一情况,做好海洋石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的几个问题,请示如下:
一、 海洋石油税务局是国家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机关,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法,对海洋石油作业的各种税收,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征收; 研究拟订石油税收补充规定,对外解释有关税务法规;收集资料,及时掌握税源情况,确定油(气)计税价格;掌握纳税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 参照国际做法, 合理解决纳税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问题;制定稽征管理办法,加强纳税监督检查,核实税额,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工作。
二、 海洋石油税务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所属的一个专门税收机构,地点设在北京。为有效地对各个海区的外国公司进行税收管理, 拟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口, 分别在上海、天津、广州、 湛江四个地区设立四个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有关海域的石油税收。
海洋石油税务局局长,由相当于税务总局副局长级干部担任,局内设若干个处。分局局长, 由相当于省税务局长级干部担任。 海洋石由税务局对各分局的税收业务和干部管理,实行垂直领导。
三、 本着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逐步配齐所需人员。管理局和分局的编制从国务院去年批准的税务干部编制中解决。
海洋石油税务工作,直接与外国公司和外国人打交道,需要一批精通税收法律、熟悉国际财务会计、懂得外语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为确保质量,拟从三方面调配解诀:
一是从全国税务系统中选调;
二是从外单位或社会上招聘;
三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分配。要进行系统培训,使他们能胜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