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年03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7〕28号
施行日期2007年03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再次要求将金华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浙政[200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金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金华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历史文化遗存丰富,古城格局基本完整,传统文化特色突出。
二、 你省及金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把历史文化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重点,编制详细规划,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金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