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1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41号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8]3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阳区。
二、 榆林市设立榆阳区,以原县级榆林市的行政区域为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三、 榆林市辖原榆林地区的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吴堡县、米脂县、绥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和新设立的榆阳区。
榆林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