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6年06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以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问题提出咨询。经商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人事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 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我驻外使、领馆凭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核发职业签证。其他来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均按劳动部等四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 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来我国工作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既要保证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他们遵守中国法律,防止发生问题。
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和外国专家管理都是政策性强、十分敏感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互相支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工作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研究并尽量在内部协商解决,防止造成不良影响。重大问题,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