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76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威海机场辟为军民合用机场的请示》(鲁政发〔1991〕1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威海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航站要与军事设施分开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二、 机场的使用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三、 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