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3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办江阴港外籍船舶交货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江阴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有关港口开放范围、水上安全管理和军事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等,由你省与总参、交通部商定。
二、 有关口岸检查检验工作,暂由就近的口岸派人承担。检查检验人员现场办公等条件,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
三、 要切实做好江阴港对外开放前的准备工作,正式对外开放的时间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