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6年05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6〕66号
施行日期1986年05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空军、海军: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沪委发235号报告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迁建空军江湾机场,腾出机场内一万零八百亩土地和部分军队营房移交给上海市,供市政建设使用;由上海市新建一个机场和相应的营房,给军队使用。
二、 新建机场位置,同意在上海市南汇县周浦镇东南七公里附近勘选。其规模与江湾机场等同,场道规格可在原规模基础上将新建主跑道的长度、宽度和厚度调整为3200×50×0.3米。用地面积控制在五千亩左右。新建机场所需经费、材料、基建计划指标以及有关征地、动迁等各项工作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所需基建投资规模应纳入国家下达给上海市的“七五”基建规模之内。请严格按基建程序进行建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关机场的设计与施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与空军商定。建设进度根据资金、规模和材料落实情况,在年度计划中确定。
三、 为搞好新机场的建设与江湾机场的搬迁工作,责成上海市人民政府与空军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有关单位领导同志参加,负责解决、协调机场迁建中的有关事宜。对部队由于搬迁而带来的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请上海市人民政府给予照顾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