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2年03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03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日)
现将《机械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发给你们,望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情况认真试行。
一、 今年一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决定》。为满足现有企业以至整个国民经济技术改造提出的要求,应当把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放到十分重要的地位。机械工业是为各部门提供装备的,它的产品先进或者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各行各业技术水平的高低以至发展速度的快慢和经济效益的大小。现在我国机械工业已经建立了能够为国民经济提供大量技术装备的基础。在全国现有的设备中,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是国内制造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 我们目前生产的机械、 电子产品,品种还不全,大部分产品的性能比较落后,质量也不高。如果不尽早改变这种状况,就难以实现国民经济向新的物质技术基础上的转移。鉴于机械工业的重要作用,加之它的产品种类繁多,技术比较复杂,一些重要的新产品从研制到形成生产能力,常常需要几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因此,在国民经济技术改造中,机械工业必须提前一步进行,充实必要的科研和生产条件,加强新产品的研制工作,以适应各部门各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 机械工业技术改造的目的,是通过技术上的改进,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制造工艺水平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产质优价廉的产品,提供适用性更强的先进装备,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进口,扩大出口,为国民经济的更好发展和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机械工业技术改造的目标是:力争在十年内,一些关键性的产品接近或者达到国际水平;力争到一九八五年,机械、电子产品的出口比一九八一年增长三到四倍,达到三十到四十亿美元;设想用十五年到二十年的时间,通过对机械工业的重点企业和研究、设计单位的技术改造,实现我国机械工业的振兴。为逐步达到这个目标,根据我国财力、物力的可能,在第六个五年计划的后四年, 选择三十项四化建设急需和出口潜力较大的重点产品,把一百个左右制造这些产品的工厂和研究、设计单位,以及为它们协作配套的约三百个工厂,作为首批改造单位,国家给予重点扶持。未列入首批改造的单位,也要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和力所能及的技术改造工作。
三、 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要从产品入手。必须重视产品的升级换代。固然,这项工作要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地进行,不是说不管什么产品一下子都要升级,都要换代;就是需要升级换代的,也要确定在一定时间里升到哪一级,换到哪一代。但是,无论如何不能离开产品升级换代去进行工艺和设备的改造,否则就会陷入盲目性,达不到用先进装备改造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目的。为了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企业要从自己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改造的范围和重点,加强关键环节,克服薄弱环节。对于大量生产零部件、元器件的工厂,以及机体较重、结构复杂、质量要求很高的单个小批生产的产品,要特别注意工艺过程的改造,这样才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国民经济各部门要会同机械工业部门,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技术装备政策。总的来说应当采取适用的先进技术。少数关键性行业、企业的装备,在技术水平上应当高于一般行业和企业;至于为各部门制造装备的机械工业,特别是制造工作母机和通用基础件的基础机械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当采用比较更为先进的技术,以利于根本改变我国装备的技术落后面貌。各部门各行业所需的重大成套设备, 要及早提出制造任务, 以便组织各方面的工艺设计力量同制造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安排生产,保证需要。
四、 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必须成龙配套地进行。机器设备是由许多零部件组成的,即使一个零件不好,也会影响到整机或成套设备的质量。而产品的生产过程,又涉及到研究、设计、工艺、试验等环节。有了好的零部件、元器件,又有整机的设计、组装能力和高效率的物料搬运、信息传送装备以及合乎要求的测试仪器,技术水平才能提高。因此,要改变过去不重视零部件、元器件和不重视研究与发展工作的状况,对于首批改造的重点产品,不但要对生产这些产品的整机厂进行改造,而且要相应地改造主要零部件厂、工艺协作厂和研究、设计单位。
五、 要把研究与发展工作摆在重要地位。技术改造就是要用先进技术取代落后技术,而先进技术的试验成功,又主要靠加强我们自己的研究和发展工作;即使是引进的技术,也要靠自己来消化、掌握和提高。目前,我们的科研组织管理工作相当薄弱,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工厂、研究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科研力量组织起来,围挠技术改造的项目,开展研制和预研工作。对列入首批改造的科研、设计单位,国家在物质条件、人员配备和研究经费等方面将给予支持。
六、 在积极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内的科技成果。为提高技术改造的起点和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对于我们迫切需要的、综合技术经济效益高的、有助于增强自力更生能力的国外先进技术,应当积极引进。引进前要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要经过有关部门按既定政策审批,并且要选择能够胜任的单位承接,以便尽快地实现新产品的批量生产和逐步达到国产化。同时,一定要十分重视国内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国内已经有了的先进技术,就不要引进。对于重点改造的项目,应当采用行之有效的“聚宝”的办法,集中运用国内的先进技术成果,并使之同引进的关键技术结合起来,配套成龙,充分发挥综合的技术经济效益。
七、 要积极筹集和合理使用技术改造的资金。对于机械工业首批改造的项目,国家将通过专项贷款和返回国家经委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的办法给予支持。地方对机械工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资金,也要适当安排。企业自有资金的主要部分,应当用于技术改造。首批改造企业的设备折旧率,确需调整的,在不减少上缴利润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可以适当提高。通过各种渠道得到的技术改造资金,企业有权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八、 原材料工业部门要大力配合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机械、电子产品品种的发展和性能、质量的提高,将对原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提出新的要求。没有原材料工业部门的通力协作、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是不可能顺利进行的。冶金、化工、石油、建材、轻工等部门,要把满足机械工业的这些要求,作为本部门技术改造的一个重要内容。
九、 在技术改造中要充分发挥科技、管理人员的作用。必须注重广大干部和工人的政治、文化、 技术和经营管理素质的不断提高, 否则有了好的物质条件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花了钱也得不到应有的效益。要调动广大科技、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人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技术改造中贡献出自己的聪明才智。在技术改造中必须加强培训工作,科技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要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企业和研究、设计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参加轮训,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内行。厂长、院(所)长、总工程师要有事业心,懂得技术和管理,有组织能力,不称职的要调整。技术工人要经过训练、考核,及格的才允许操作,并且要不断地提高技艺。
十、 要全面规划,加强领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机械工业主要是通过技术改造来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生产能力得到必要充实和合理利用。国家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计划,要对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作出适当安排。在国家计划统一指导下,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要同经济调整、生产结构改组和企业的整顿结合起来进行。要从全国着眼,中心城市着手,对机械工业部门、非机械工业部门、军事工业部门的机械制造企业的技术改造,统一规划,实行分工协作。根据本条例确定的三十个重点产品,各主管部门要会同中心城市,迅速制订行业的实施规划,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批准后贯彻执行。各部门、各地区要从首批改造的单位中,选择一批重要项目,指定负责干部专司其事,协助企业一抓到底,务求做出成绩,取得经验。
本条例先在内部印发,经过半年试行,总结经验,加以修改后,公开发布实施。
附一:机械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是整个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战略任务。为提高机械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质优价廉、先进适用的机械设备和其他产品,更好地为发展农业和消费品工业服务,为推进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服务,为扩大出口服务,为增强国防建设服务,促使国民经济逐步转移到新的物质技术基础上来,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必须先行一步。
第二条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要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以下目标:
(一) 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其性能、质量、效率和水平,一些关键性产品,力争在十年内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
(二) 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品种和产量,努力做到重大关键产品国产化,以满足发展生产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扩大机械、电子产品出口。
(三) 提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水平,包括减少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四) 促进安全生产,加强环境保护,减轻繁重体力劳动。
第三条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必须和调整服务方向、专业化协作改组、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四条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批进行。在第六个五年计划的后四年,先选择一批四化建设急需的和出口潜力大的关键性产品,把生产这些产品的一部分工厂、主要协作厂和有关研究、设计单位,作为机械工业的首批技术改造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按照本条例的各项规定进行改造,以取得经验,在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进一步铺开。
第五条未列入首批改造的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的各项要求,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按照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划,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改造工作。 军工机械产品的技术改造,由军事工业部门参考本条例所列的原则,专门安排。
第二章 选定首批技术改造单位的原则
第六条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应先确定重点产品,然后选择研究、制造这类产品的单位。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首批重点产品:
(一) 带基础性的、影响整个机械工业技术水平的机械、 电子产品, 如机械基础件、电子元器件、机床工具、测试设备和关键毛坯件等。
(二) 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急需发展的重点产品,如发展轻纺工业、节约和开发能源、加强交通运输、发展薄弱的原材料工业等所需要的机械、电子产品。
(三) 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关系密切,有利于满足市场需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日用机械、电子产品。
(四) 为扩大出口、减少进口急需发展的机械、电子产品。
第七条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选定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实行技术改造的首批重点产品共三十项(目录见附件)。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首批改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生产本条例附件所规定首批改造产品的企业,及其主要协作厂和有关研究、设计单位。
(二) 领导班子较强,管理基础较好,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 生产批量、产品质量、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符合本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技术改造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技术改造要从产品入手,改进工艺,更新设备,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 加强研究与发展工作,不断改进老产品,发展新产品。
(二) 改进工艺,采用新的工艺方法和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三) 适应提高产品水平和采用新工艺的要求,有重点地改造和更新设备,补充关键的生产设备和试验、检测手段。
(四) 按照工艺布置、环境保护和技术安全的要求,调整工作场地,改造必要的厂房设施。
(五) 相应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训技术力量。
第十条技术改造的规模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来确定。可以是对单个生产线、车间、企业(工厂、总厂、公司)和研究、设计单位的改造;在工业发达的中心城市,也可以对若干同类工厂和研究、设计单位进行行业性的改造。
第十一条技术改造一定要讲求经济效果。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考核:
(一) 社会的和长远的经济效益,即使用部门采用改造后的新设备,在改进产品性能、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效率、改善环境等方面取得的经济效益。
(二) 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即改造完成后增加的利润和税收。
第四章 产品的升级换代
第十二条改造单位要同使用部门、大专院校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产品的研究与发展工作。要按照科研先行的原则,认真制订和执行改进一代、研制一代、预研一代的规划。
第十三条改进和发展的产品,应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努力采用适合我国情况的先进技术,切实做到: (一) 产品性能好,消耗低,效率高,寿命长,生产成本低, 操作可靠,
维修方便,外形美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二) 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程度高,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三) 配套完整,交给用户就能使用,单机要配齐动力、控制设备和易损备件以及随机工具;成套设备要按照生产流程,配齐主机、辅机和配套设备。
(四) 产品符合国家的技术装备政策,适应用户的要求,出口产品符合国际标准或双方议定的技术条件。
达到以上要求的新产品,可以实行优质优价。
第十四条对现有产品,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 陈旧落后的产品,即消耗高、性能差、 使用操作条件不好、 排放污染严重的,应当限制淘汰,由比较先进的新产品予以取代。
(二) 整体性能尚好,局部有缺陷,个别或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落后的产品,应限期改进。
(三) 好的或较好的产品,即结构、原理较新,技术经济指标比较先进,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也要经常收集用户反映,吸收国内外新技术,不断加以改进。
改造单位对重要产品的淘汰、改进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及时办理对于生产上已经淘汰但用户尚在使用的产品,原生产厂应当继续供应维修配件。
第十五条改造单位要与使用部门密切配合,努力熟悉用户的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共同搞好新产品的研究和设计工作,以进一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研究、设计单位和有条件的改造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市场预测和技术预测,进行原理先进、结购新颖、性能优越的产品的预研工作。
第十七条改造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选定国际先进产品作为目标,采取切实措施,定期赶上或超过。
第十八条改造单位必须制订新产品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逐年调整的五年计划。计划应当包括:(一)主管部门计划安排的新产品;(二)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行确定的新产品。
第五章 工艺改进和设备更新
第十九条改造企业要认真加强工艺工作,采用的工艺,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水平的提高,特别要注意提高精度、一致性、寿命、可靠性、清洁度等。
第二十条改造企业要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和生产批量,确定工艺改进方案。在大批、大量生产中,应当采用专用工夹具,专用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化生产线,同时注意对产品品种变化的适应性。在产品技术要求高,多品种、小批量的生产中,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积极采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生产型精密机床等。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精密机床,提高设备利用率。 对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起关键作用的工艺,如热加工、少切削和无切削、精密加工、微细加工,以及检验测试、环境净化、模具制造等,应当优先改进。
第二十一条更新设备应当根据经济效益确定,不能简单地按设备役龄划线。修复使用比较合理的,就不要急于更新,可以修中有改;改进工艺装备能满足要求的,也不要更新设备;只需更新个别关键零部件或单台设备的,就不要更新整机或整条生产线。
第二十二条设备更新要注意设备质量、性能的改善。一般不应当是原样或原水平的去旧换新,而要根据需要尽可能以水平较高的新设备取代落后的老设备。
凡属下列情况的设备必须更新:
(一) 设备损耗严重,大修后性能、精度仍不能满足规定工艺要求的。
(二) 设备损耗虽在允许范围之内,但技术已陈旧落后,技术经济效果很不好的。
(三) 设备役龄长,大修虽能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要特别注意测试设备和关健工序设备的充实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因设备更新而退役的老设备 ,凡降级转用的 ,必须符合新用途的工艺要求,不得造成产品质量下降和消耗增加。不宜转用的老设备应当报废。报废设备要从固定资产中注销。
第六章 研究与发展工作和技术引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改造单位既要积极利用国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成果,又要积极引进迫切需要而又适用的国外先进技术。
第二十五条改造单位在产品和工艺的研究与发展中,要加强理论分析和科学实验,要坚持一切经过实验的原则,在继承的基础上勇于创新。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密切结合生产,加强应用研究,搞好技术储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加强科研力量。在今后五年内,要优先充实首批改造单位的科研人员。要提高科研人员在技术人员中的比重。要改善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加强测试基地的建设,首批改造产品,要按行业建立比较完善的科学研究试验基地和产品性能试验基地。
第二十八条改造单位要积极采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有关科研成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并将革新成果用于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各种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搞好技术改造工作。
第二十九条要积极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这是当前提高机械工业产品制造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凡引进技术在时间上、经济上确实有利,又有助于增强我们自力更生的能力的,就不必自己从头搞起。技术引进要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引进前必须作周密的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选择技术、生产、管理都能胜任的企业和研究、设计单位承接。决定引进方案时,就要考虑组织批量生产和国产化。对于引进的技术,承接单位要组织力量消化、掌握和提高,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使其有计划地在技术改造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十条除技术引进外,还应当通过科技文献检索、情报汇集研究、来图来料加工、合作生产等多种渠道,吸收国外对我适用的先进技术。
第三十一条加强技术交流工作。对已有的科研和革新成果,发明创造单位和科技情报部门应当积极在国内传播推广,使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以报酬。新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应当由专业机构经常地、系统地进行。对科技交流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封锁技术是不允许的,坚持封锁后果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培训技术力量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技术改造的顺利进行,巩固和发展改造的成果,改造单位必须建立起便于采用先进技术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逐步充实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使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三条改造企业必须学会研究与发展、制造与工艺、销售与服务这三套本领。 要建立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的预测制度,做好产品升级换代计划和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好厂内外的协作,缩短研制和生产新产品的周期。
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树立良好的文明生产秩序和严格的劳动纪律,在厂容、厂风、厂纪方面,走在全国同行业的前列。
要加强销售服务工作,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设备修理、提供配件等方面,为用户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务,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以利于产品的不断改进。
第三十四条改造单位对科技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工人和领导干部,要有明确的培训计划。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的要求是: 现有科技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轮训,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解决知识老化问题。并且要有计划地充实科技人员,五年内应当至少比现有人数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重点做好青年工人的训练工作,经过培训,要普遍达到技工学校毕业的水平。五十岁以下的老工人,也要分批轮训,按照高级技工应知应会的要求,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生产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更要经过严格技术训练,达到规定的要求。
企业领导干部,两、三年内要普遍轮训一遍,学会适合我国情况的现代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熟悉本行业专业知识,懂得有关经济法规。
第三十五条要制定各类人员的考核标准和定期考核制度,经过培训达不到标准的,不应当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第八章 行业技术改造规划的制订
第三十六条按照上述技术改造的目标和内容,生产首批重点产品的行业要分别制订技术改造规划,规划由各主管部、局和行业调整规划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规划小组)负责制订和执行。技术改造要和专业化改组同时规划。规划要经国家计委批准,纳入国家的长远规划。
第三十七条技术改造规划的制订要注意条块结合。在全国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业发达的中心城市和生产基地的优势。中心城市的机械工业,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技术改造的具体目标,应当注重发展技术密集的高档产品和出口产品,并通过协作对外地进行技术支援。
第三十八条技术改造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预测五年到十年的国内外市场需要和技术发展趋势。
(二) 全面分析本行业的技术和生产状况,规定改造后在品种、质量、技术性能、成本以及产量、扩大出口、资金利润率、劳动生产率等方面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三) 分析本行业主要企业的状况,提出初步改造方案,并规定首批改造企业必须达到的生产批量、产品质量、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指标。
(四) 按专业化协作原则,进行分工,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确定整机装配、零部件生产和工艺协作的定点方案。
(五) 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并规定技术改造资金的回收期。
(六) 技术改造和专业化改组所需经费、 物资、 能源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的落实措施。
第三十九条首批改造的主要零部件专业厂和工艺专业厂,要按主机的发展要求,同时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十条完成技术改造任务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按规划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九章 首批改造单位的审定
第四十一条机械制造部门、非机械制造部门、军事工业部门的机械制造企业和有关研究、设计单位,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均可由主管部门推荐和由本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申请办法和批准程序:
(一) 由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或自行申请的单位,都要提出申请报告,说明自己具备的基本条件,改造的理由和内容,改造后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改造资金的概算和来源,资金的回收期等。
(二) 申请报告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厂长(院、所长)签署上报。报告要一式三份,中央直属单位, 除主送主管部局外, 要抄送本行业规划小组和地方主管局;地方所属单位,除主送地方主管局外,要抄送本行业规划小组和有关部局。
(三) 按现行隶属关系,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并根据本条例规定,择优申报,然后由国家经委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申请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对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章 首批改造的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改造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 优先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办法。
(二) 可以分别情况获得低息贷款,或由国家从机械工业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拨款补助。
(三) 优先引进必要的技术、样机和关键设备,包括为了增加出口而进口的关键配套零部件、原材料等,根据不同情况,可按国家规定减免进口税。
(四) 优先参加可以直接对外贸易的出口联营。
(五) 根据需要,国家优先分配大专毕业生和增调技术人员。
(六) 改造目标实现后,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并予公布。国家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设备,要优先采用改造单位的质优价廉产品。
第四十五条改造单位承担以下责任:
(一) 根据批准的申请报告所规定的内容,制订具体的组织措施计划,明确进度和项目负责人,并保证按期达到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目标。
(二) 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和问题,对由于工作失误而达不到预定目标或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行政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三) 在组织好主导产品改造和生产的同时,要积极发展第二产品、第三产品,努力增强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能力。
(四) 主机厂和协作厂要密切配合,形成改造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主机厂对零部件厂和工艺协作厂要提出明确的技术、生产要求,组织好协调配合;零部件厂和工艺协作厂要加强独立研究试验能力,以适应主机厂不断改进产品的要求。
(五) 要坚持边生产、边改造的原则,对于不可避免的减产,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努力保持可能达到的产量。
第十一章 费用的筹措和合理使用
第四十六条技术改造经费应当首先利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发展基金,不足部分主要利用银行贷款,此外还有国家拨款、地方资金以及可以利用的外资等。利用这些资金,都要进行经济效益分析,严格按照预算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第四十七条凡改造周期短、经济效益显著、有偿还能力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银行贷款。 银行要支持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设立专项贷款基金,优先用于首批改造单位,要简化审核手续,并在借贷年限方面给以优惠条件。
改造单位应当从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中归还贷款。为了照顾职工的福利,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先提取职工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然后再归还贷款,但不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和增长利润留成。
第四十八条今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对机械工业的投资,将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此外,国家将把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返回给机械工作部门,用于补助首批改造单位中的下列项目:
(一) 列为首批进行技术改造的研究、设计单位。
(二) 改造周期长、技术要求高、资金一时不易全部回收的重大项目。
(三) 为提高重点产品的等级、精度、水平,并形成科研和生产能力,而增加收益很少的项目。
(四) 技术改造后增加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社会方面,而不体现在本单位的项目。
(五) 以节约能源、安全生产、消除污染为目标的重大项目。
除国家拨款外,地方对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也应该在资金上给以支持。
第四十九条根据需要和偿还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对条件比较优惠的外资,要选择技术、生产、管理等方面基础好的单位,积极地加以利用。
第五十条改造单位的设备折旧率确实需要调整的,在生产任务饱满、保证完成上缴利润计划的前提下,经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逐步提高。企业留用的基本折旧费应当主要用于技术改造。 改造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也应当主要用于技术改造。
改造单位处理旧设备的收入,全部用于设备更新。
第五十一条首批改造的研究、设计单位,科研经费应当按科研事业发展规模、科研项目多少和可能取得的经济价值大小核定。研究成果多、成效卓著的,给以适当奖励。
第五十二条改造单位新产品试制费的资金开支渠道,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产品试制费开支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82]22号文)办理,重大新产品的试制费用,由国家拨款补贴。新产品试制成功投产后, 在试销期间成本高、 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经过批准可以减税免税。试制新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的不
足部分,由银行按流动资金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支持。
此外,还可用大型设备预安排费用和卖方贷款等,发展新产品。关于卖方信贷的具体产品和贷款办法,由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各种改造资金,改造单位可以集中起来使用,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平调或变相分成。改造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定期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章 物 资 供 应
第五十四条用于技术改造的各种物资,要列入年度物资供应计划,具体落实,切实保证。
第五十五条冶金、化工、石油、建材、轻工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机械工业改进老产品和发展新产品的要求,积极发展新材料,保证供应。机械工业部门要主动为这些部门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各种装备。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政策,鼓励和扶持发展各种炉料、型砂、涂料、密封材料、特种油漆、润滑剂、乳化液等工艺材料和辅助材料的生产。机械工业部门要加强工艺材料的应用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生产供应基地。
第五十六条改造所需的各种设备、配套产品和原材料,应当主要立足于国内。国内确实不能解决的,允许进口,但要同时抓紧国内的试制工作。
第十三章 组 织 领 导
第五十七条国家经委负责统筹全国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工作。首批改造项目,要经主管部门平衡,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查批准。
第五十八条各有关机械工业部和地方机械工业部门,都应当认真负起领导技术改造工作的责任,经常检查并帮助解决执行中发生的问题。重大改造项目,要指定专人负责,一抓到底。由于领导部门的责任,使技术改造规划落空或实行中发生重大问题的,领导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严重失职的,必须追究。
第五十九条技术改造是振兴机械工业的根本大计,各级领导干部,要振奋精神,切实负责,努力学习,依靠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完成这一重大任务。
第六十条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情况,会同地方制订具体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并促其实现。 附二: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机械工业技术改造首批重点产品目录
(1) 机械基础件(液压气动元件、密封件、滚动轴承、 低压电器、 仪器仪表元件、油泵油咀等);
(2) 大规模、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3) 电子元器件;
(4) 精密齿轮、高速齿轮、重载齿轮;
(5) 大型及高性能铸锻件;
(6) 金属切削机床(精密机床、 数控机床和加工钟表、 自行车、缝纫机的机床);
(7) 电子和仪表专用工艺装备;
(8 ) 精密锻压设备和模具;
(9) 精密铸造设备;
(10) 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和软件;
(11) 大型、精密、自动测试仪器和量具;
(12) 高效、精密、超硬刀具和磨具;
(13) 矿山机械(大型露天矿设备、大型竖井设备、大型煤炭洗选设备);
(14) 海上钻探采油平台和其他设备;
(15) 发电设备(30万、60万千瓦火力发电设备、大型水力发电设备,热-电联产机组,核电设备,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装置);
(16) 超高压输变电设备和直流输电设备;
(17) 高效节能工业锅炉和工业汽轮机;
(18) 新型内燃机;
(19) 高效节能的电动机、变压器、水泵、风机;
(20) 重型汽车;
(21) 大型船舶和机电配套设备;
(22) 民用飞机;
(23) 工程机械和港口装卸设备;
(24) 冶金设备(板材连轧机、薄材精轧机、连铸机等);
(25) 建材设备(轻质建材设备、新型水泥设备、新型玻璃机械);
(26) 日用机电产品(自行车、缝纫机、钟表、电视机、收录机、照相机);
(27) 包装机械;
(28) 食品加工和冷冻(冷链)设备;
(29) 纺织机械(针织机械、后整理设备);
(30) 新型农业机械和林业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