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4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45号)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们《关于将全球大气、水质监测工作由卫生部移交国家环保局承担的请示》(卫报监字第10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将全球大气、水质监测工作由卫生部移交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移交工作在三个月内完成,在移交过程中,请卫生部继续开展有关监测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局要抓紧做好技术和条件的准备工作,以便顺利移交。
二、 工作移交后,经费渠道不改变,如以后工作量有明显增加且经费确有困难时,请国家环境保护局再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