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4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4〕63号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各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为了加强国家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国防动员工作;协调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以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平战转换能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组织拟订国防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措施。
(三)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规划、计划。
(四)检查监督国防动员法规的实施和国防动员计划的执行。
(五)协调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国防动员工作。
(六)组织领导全国的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工作。
(七)行使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组成
主 任:李 鹏(国务院总理)
副主任:刘华清(中央军委副主席)
邹家华(国务院副总理)
迟浩田(中央军委委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负责常务工作)
委 员:李树文(国务院副秘书长)
徐惠滋(副总参谋长)
周子玉(总政治部副主任)
周友良(总后勤部副部长)
甘子玉(国家计委副主任)
王忠禹(国家经贸委主任)
牟新生(公安部副部长)
张佑才(财政部副部长)
侯 捷(建设部部长)
韩杼滨(铁道部部长)
刘 锷(交通部副部长)
吴基传(邮电部部长)
马毅民(内贸部副部长)
陈敏章(卫生部部长)
李 钊(民航总局副局长)
符传荣(总参谋部作战部部长)
谭冬生(总参谋部动员部部长)
左建昌(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部长)
三、 各军区、县以上(含县,以下同)人民政府相应设立国防动员委员会,其日常事务由有关部门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为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按照精简机构的要求,县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可与同级党委的人民武装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县以上党委现设的人民武装委员会和各军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现设的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国家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仍维持现状不变,继续开展工作。
四、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立后,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即自行撤销。
今后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如调整成员,由所在单位与委员会办公室商量后,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199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