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27号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电话保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1991〕9号)发出后,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对国务院各部门现有无线电话进行了一次清理统计,颁发了“无线电话使用许可证”,并制定了相应的保密管理规定和申请安装无线电话的保密审批办法,对加强无线电话的保密管理和制止无线电话泄密取得了积极效果。根据领导同志的意见,为既加强保密管理又便利工作,决定简化无线电话审批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各部门副部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安装无线电话(含公用网和专用网),由本部门保密机构向国家保密局申请,国家保密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同意后,由国家保密局发给使用许可证。
二、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和下属单位安装无线电话(含公用网和专用网),可由本部门保密委员会审核后报部门领导办公会议审批,送国家保密局备案并发给使用许可证。三、国务院各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新建专用无线电话系统,须由本部门保密机构提出申请,由国家保密局和邮电部通信司审核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专用无线系统,可到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台站执照和频率指配手续,并由国家保密局和邮电部通信司分别发给“建网保密审查许可证”和“建网许可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