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7年)国务院关于发布芦芽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1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109号

施行日期1997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7]109号 1997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芦芽山等18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芦芽山等18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一步加强保护和管理,对于保护我国濒危物种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然保护区的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抓紧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逐步增加投入,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精干的管理机构,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统一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把自然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随意调整或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如确需调整或改变的,须报国务院审定。

附件:芦芽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附件:

芦芽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18处)

山西省

芦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自治区

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达里诺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省

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凉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铙河东北黑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苏省

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安徽省

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南省

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贡嗄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贵州省

习水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国家级保护区

青海省

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