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4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4〕12号
施行日期1994年04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当前,一些地方在进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成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报国务院审批。未履行报批手续的,要立即停止交易活动,补办报批手续。地级市以下人民政府不准组织成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
二、 国有企业产权属国家所有。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属中央投资部分的产权收入归中央。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地方管理的)产权转让,报国务院审批。
三、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前,必须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认真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和注销登记手续。评估工作须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承担并依法进行,不受行政干预。评估价值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据此作为转让企业产权的底价。
四、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首先要偿还银行债务和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其余才能由本级人民政府专项用于支持结构调整或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准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弥补财政赤字、发放工资奖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使用方向的监督。
五、 严格禁止将国有企业产权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不准以赊销等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股权。已经这样做的,必须纠正。
六、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必须有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好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做好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安定。
七、 建立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或交易机构是新问题,现在问题不少,因此,暂停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机构的活动,何时恢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八、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管理办法,使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及收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要行政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