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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1994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5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明电〔1994〕9号

施行日期1994年05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4年5月17日 国发明电9号)

1994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目前进展比较顺利,但地区之间发行进度不平衡。为推动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发行任务如期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贯彻“全国国库券发行工作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发行工作的领导。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4月29日召开了“全国国库券发行工作电话会议”,就进一步做好今年的国库券发行工作做了具体部署。今年国库券的发行虽采取自愿认购的方式,不搞行政摊派,但各地不能因此放松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而应把国库券发行工作做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统一领导、组织当地的发行工作;各级财政、银行、邮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国库券的发行工作。

二、 进一步加强国库券发行的宣传工作。各地要利用各种方式,继续做好发行国库券的宣传动员工作。要让广大群众认识购买国库券的重要意义、明了今年国库券发行的政策和利国利民的优惠措施。各机关、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购买国库券,并做好本单位的宣传组织工作。

三、 广设销售网点,方便群众购买。各专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特别是各省会城市、中心城市的专业银行储蓄网点,都要全面开展国库券的发售业务,保证按时完成分配的3年期国库券发售任务;在销售3年期国库券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2年期国库券的“以旧换新”和销售业务,扩大2年期国库券的销售渠道。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反映国库券供求情况,及时做好调度工作,保证销售网点的国库券供应,并在做好2年期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协助银行办理3年期国库券的发售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系统要在做好柜台服务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力量,采取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组织单位财务人员代办等措施,方便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干部群众购买国库券。

四、 加强对社会集资的管理,严格限制其他债券的发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统一的利率政策,制止各种不正当的金融行为,刹住抬高利率或变相高息集资行为,以确保国库券的顺利发行。在国库券发行任务未完成以前,任何部门和地区均不得批准向社会发行其他各类债券;国库券发行任务完成后,批准发行债券的利率也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

五、 为及时了解国库券发行情况,掌握发行进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要互通情况;各银行金融机构每天都要把国库券累计销售数报当地人民银行,各财政、邮政和证券中介机构国库券的发行情况,由财政部门汇总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各地人民银行要及时汇总国库券的发行情况报上级行直至人民银行总行,同时抄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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