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1〕49号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核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全国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
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由现有的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适当扩充组成,实行“一套机构、两个名称”。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在处理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时,采用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名称。核电领导小组组长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主任,核电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副主任。
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