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1〕49号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核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全国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

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由现有的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适当扩充组成,实行“一套机构、两个名称”。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在处理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时,采用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名称。核电领导小组组长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主任,核电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副主任。

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