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69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科委:
你委《关于再审批一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92〕国科发火字395号)和《关于调整“再审批一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方案的请示》(〔92〕国科发火字6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苏州、无锡、常州、佛山、惠州、珠海、青岛、潍坊、淄博、昆明、贵阳、南昌、太原、南宁、乌鲁木齐、包头、襄樊、株洲、洛阳、大庆、宝鸡、吉林、绵阳、保定、鞍山等二十五个城市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 上述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面积、规模不宜搞的太大,由你委严格审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 新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仍实行《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四、 收到本批复后,由你委按此精神严格审查后行文分别函复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